家長會組織規程

98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委員會議通過實施(98.09.17)

10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家長委員會議修正(100.09.07)


第一條:本規程參照「台灣地區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訂之。

第二條: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組成。各家長皆為會員,並定名為「連江縣立塘岐國小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塘岐國小。

第四條:本規程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、祖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學校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,應將學生家長之資料送交家長會。

第五條:家長委員會為本會法定代理機構,本會產生委員代表15人,由學校發出選票,採票數前15名者為主,如前15名無2名幼生代表,將以幼生代表票數高者遞補。

第六條:家長委員會應就當選之委員中,選舉一人為會長,一人為副會長,並就所有委員中(含會長、副會長)產生教評委員代表一人,學生申訴委員男、女性代表各一人,性侵害防治委員男、女性代表各一人,特教小組代表一人、課程發展委員一人,教科書評選委員代表一人、午餐工作推行委員代表一人。

第七條: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家長委員開會時,校長、學校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得列席參加。

 

第八條: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  1. 協助學校推展校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  2. 擔任學校親職教育的橋樑。
  3.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  4. 學校校務會議時,委員可隨時參加,以便了解校務狀況。
  5. 其他有關事項。 

第九條: 家長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開會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,方得決議。

第十條: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聘任。學校推薦教職員乙名擔任秘書,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,由會長聘任之,辦理日常會務。家長會得聘顧問數人,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,以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學校校務發展。

第十一條:家長委員會議召開後,應將會議紀錄,陳會長核閱後,存放本會辦公室。

第十二條:家長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定辦理。

第十三條: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
  1. 家長會辦公費。
  2. 贊助學校師生參與教育活動經費。
  3. 獎勵師生優良表現。
  4.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。

第十四條:家長會經費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提請委員會審核。

第十五條: 本規程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